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關于深化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民事糾紛“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6-08-18 瀏覽次數:138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管)委及有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關于矛盾糾紛預防化解部署,落實中央宣傳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關于深化“總對總”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法發〔2026〕1號)要求,推動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民事糾紛“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以下簡稱“總對總”機制)擴面提質增效,促進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矛盾糾紛源頭化解,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擴大“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地區覆蓋面
北京、內蒙古、浙江、福建、山東、廣東等6個試點地區要深化“總對總”機制建設,在化解物業服務、商品房買賣、商品房租賃、建設工程合同等糾紛基礎上,向化解城市建設管理、住房公積金等糾紛擴展。其他地區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建立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民事糾紛“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的通知》(法發〔2023〕358號)和本通知要求,結合實際推動“總對總”機制建設。力爭2027年底,實現全國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民事糾紛“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在省級層面全覆蓋。
二、推進調解組織和調解員隊伍建設
(一)推動調解隊伍管理規范化。按照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含城管執法部門、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下同)審核、住房城鄉建設部推薦、最高人民法院確認的程序,建立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民事糾紛“總對總”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名冊(以下簡稱“總對總”名冊),記錄調解組織、調解員基本信息及業績履歷等內容。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調解組織是否依法依規設立、人員管理及運行方式是否規范、調解員是否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調解能力等進行審核。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各?。▍^、市)報送的名冊進行抽查。地方人民法院可以將“總對總”名冊里的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直接納入本地區特邀調解名冊。
(二)推動調解隊伍能力專業化。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人民法院要加強對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組織開展調解員業務培訓。調解組織要根據發展方向,吸納符合條件的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注冊執業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物業服務專家等作為主要調解力量。鼓勵調解組織邀請有關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法律服務工作者、退休干部參與調解工作。支持調解組織加大自行受理調解申請力度,在調解中靈活運用爭議評審、評估鑒定等機制,高效組織調解工作。
(三)推動調解隊伍建設品牌化。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與人民法院要聯合開展調解組織培育培優工作,選樹一批有影響力的調解組織和調解員。支持調解組織聚焦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常見多發或疑難糾紛,根據自身特點,發揮專業優勢,選擇一項或多項作為主要發展方向,大力推進“內行人解專業事”,打造特色調解組織品牌。鼓勵行業協會設立具有調解功能的專業機構開展調解工作。
三、提升訴調對接質效
(一)加強調解分流。對訴至法院的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民事糾紛,人民法院要通過提供宣傳手冊、工作指南、調解典型案例等,向當事人充分釋明“總對總”機制的優勢,引導當事人優先選擇調解方式解決糾紛。
(二)分類委托調解。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后,要根據當事人意愿,同時考慮糾紛標的、性質、調解組織受理范圍、行業領域、專業特色等,委托適宜的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委托時將人民法院的對接人員和聯系方式一并告知調解組織。
(三)完善對接流程。調解組織收到委托案件后,要及時核實案情,在3個工作日內確認是否接受委托。認為不符合受理范圍、不適宜調解的,及時說明理由并與人民法院協商后退回;確認接受委托的,要按照規定期限,依據其調解規則,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臺開展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組織要提示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調解不成的,調解組織要在調解平臺記錄調解不成的原因、已經確認的案件事實以及需要向人民法院提示的其他情況等,并轉由人民法院通知當事人依法交納訴訟費后,及時轉入審理程序。
(四)規范司法確認。調解組織自行或者接受人民法院先行調解階段委托達成的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共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調解組織要及時、全面、客觀地向有關人民法院披露案件信息。人民法院要在受理確認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確認其效力;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
(五)防范虛假調解。調解組織和調解員要嚴格依法依規開展調解,不得參與虛假調解。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組織抽查調解程序和調解協議是否合法合規,保障調解工作公正規范運行。對參與虛假調解的調解組織和調解員,一經查實,退出“總對總”名冊。有條件的地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推動建立調解事務聯合協調機制,協助開展調解組織和調解員自律管理工作。
(六)協同推進“示范性訴訟+批量化調解”工作。對物業服務、商品房租賃、建設工程合同等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常見多發糾紛,有關地區中級、基層人民法院要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積極運用“示范性訴訟+批量化調解”機制,發揮示范案例引領作用,由“總對總”調解組織開展批量化解工作,引導當事人在法律框架內達成調解或和解。
(七)強化源頭治理。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人民法院深入重點企業、社區基層一線,針對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常見多發糾紛開展法治宣傳和指導,幫助企業、群眾提升依法辦事能力和意識,提前識別和化解潛在法律風險。要推動將調解方式納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等示范文本。
四、加強組織領導
(一)健全推進機制。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人民法院要加強工作對接,明確職責分工,推動解決工作堵點難點。穩步推進“總對總”調解組織入駐或者匯聚到綜治中心,積極融入深化綜治中心規范化建設,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要定期就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民事糾紛化解及成訟情況開展會商,對普遍性、趨勢性問題采取治理措施。
(二)強化工作保障。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人民法院要主動爭取黨委、政府支持,將公益性調解案件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糾紛類型、調解難度、案件數量實施差異化補貼,對承擔群體性、疑難復雜糾紛的調解組織予以傾斜。對委托調解成功且不申請出具法律文書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收取訴訟費用。
(三)加大宣傳力度。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人民法院要利用公眾號、視頻號等新媒體,加強宣傳推廣。推進多元解紛案例庫等建設,建立典型案例征集、審核、推薦入庫機制,適時聯合發布典型案例,不斷提升社會公眾的知曉度和信任度,營造“有糾紛、先調解”的社會氛圍。
(四)強化科技賦能。人民法院要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加強調解平臺建設,優化視頻調解、電子簽名、在線司法確認等功能,推動人民法院調解平臺與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建設的調解平臺互聯互通,實現糾紛信息、調解進度和文書材料等實時共享。要積極探索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應用智能化公共法律服務平臺,推動“總對總”工作提質增效。工作中要強化數據安全管理,做好個人信息保護。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2026年7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摘自:住房和城鄉建設部